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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管辖权问题

作者:李文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0次举报


一、何为涉外?

法律意义上的涉外不是论国籍区分,而是按照法域区分。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中国大陆是大陆法系,中国香港为普通法系,属于不同的法域,所以中国内的法律纠纷仍然会存在涉外纠纷。

二、涉外的因素有哪些?

我国主要采用“三要素说“,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只要有一种涉外,均为涉外纠纷。比如离婚一方为香港公民,虽然仍是中国国籍,但因主体为涉外因素,故仍可能为涉外离婚纠纷。

三、涉外婚姻纠纷中国大陆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案件的管辖均适用国内管辖的规定,也即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与普通离婚纠纷的管辖相同。

第一步:有约定从约定(离婚属于特殊案件,不能够约定管辖,一般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

第二步:没有约定看法定:

(一)原则上: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例外情况: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此规定是为了便利原告。

2、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中国法院均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7、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PS:住所地的认定:

1)经常居住地:在某处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地为住所地

四、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管辖权冲突包括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积极冲突值得是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想管,消极冲突值得是两个以上的法院都不想管。国际上解决这种冲突的方式有几种,(一)协商解决;(二)先受理原则;(三)不方便管辖原则。而在我国,缺乏这种救济措施,本着国际礼让的视角,大多数情况采取消极态度,即便判决结果更有利于当事人,也难以在中国法院得到执行。

综上,在我国的现行法中,不仅是涉外离婚纠纷,所有的涉外纠纷,我国法院大多都拥有管辖权,这是一种国家主权在司法上的体现。但是在实务中,遇到管辖冲突时,中国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行使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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