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会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临时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为什么这里会用“临时的”,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刑事拘留时间不是无限制的,这就是接下来本文要讲的“黄金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即可以达到7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可以延长至30日。即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为30日。30日期满后,侦查机关须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
故,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30天+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即为37天的由来。
为什么称之为“黄金37天”呢?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会经历数月、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就会一直羁押在看守所,丧失人身自由。而如果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那么在这个时间段内就不会被羁押。
因此,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下达前的这37天,系涉及到嫌疑人能否获得自由的黄金时间,可以称之为“黄金37天”。
在实践当中,我们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在“黄金37天”的时间内,会积极的采取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与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和措施,以最佳的辩护方案和最大限度的努力去争取到检察机关不逮捕的决定,从而变更强制措施,帮助嫌疑人获得人身自由。
当然,未被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束,后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本文暂不讨论。
综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步的重要工作会集中在“黄金37天”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段而被逮捕,后期再来争取强制措施的变更,就更加的复杂和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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