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年新年之际,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党和政府以及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全力以赴的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随着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来,国务院以及全国各地政府为防治本次疫情,采取诸如“封城”、“延长假期”、“实施隔离”、“禁止聚会”、“交通管控”等积极应对措施,有效的遏制了病毒的传播,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影响的企业以及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被迫中止等,从而产生纠纷。那么由于此次疫情以及政府的管制措施引起纠纷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这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笔者认为,本次疫情能否主张减免责任可考虑两种法律适用,一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二是情势变化主张变更。本文先探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宜。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指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首先从本次疫情发展的情况来看,从2019 年12月武汉发现病毒,到2020年1月19日全部各地均出现病例,疫情发生和发展不能预见。其次,现在是全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足以见其不能避免。再次,从目前各级政府和各地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判断来看,本次疫情造成的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无法克服。最后,参考2003年的非典期间最高院发出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明确指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此,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是否是所有发生在疫情期间的经营活动均可以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呢?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到某一民事行为当中,须要进行个案分析。从目前疫情的影响来看,湖北武汉最为严重,其余地区相对较轻,因此不是所有受此次影响的经营活动或民事行为都无法履行,仍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在最高院未发布相关通知前,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否能影响到所有民事行为和合同,还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0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