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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量毒品且容留吸毒,数罪并罚下当如何辩护?

发布者:李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4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

四川XX刘X律师


【案件背景】

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6日,被告人李X在其租住的金堂县某号房内多次容留陈某、王某某、余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李X于2016年8月1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经金堂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4日,金堂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李X,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工作,认罪悔罪;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一罪中,公安机关毒品送检存在程序问题,因物证鉴定程序有问题而不应该采信该证据,另外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12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李X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但予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律师点评】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依据毒品的数量中来确定量刑标准,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依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阅卷中发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公安机关毒品送检程序问题,加之李某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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