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06172801
咨询时间:08:00-17:15 服务地区

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7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保险公司

被告:华某

被告:杨某

诉称:20128月,华某驾驶轿车停车开门时,遇蒋某驾驶电动车,结果发生碰撞,致二车损坏、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所有人为杨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某杨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5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245元、鉴定费23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费用扣除保险公司和华某各支付的10000元,余额9291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华某杨某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华某原审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已为蒋某垫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杨某原审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与华某系夫妻关系,愿意与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原审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华某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已为蒋某垫付10000元,要求返还。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28月,华某持超过有效期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轿车,停车开车门时,遇蒋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结果二车发生碰撞,致二车损坏,蒋某受伤。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即被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第3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同年8月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同年8月出院,住院11天。出院后,蒋某遵医嘱进行了门诊治疗。上述治疗,共计花去医疗费15216.16元。

 

诉讼前,经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所)对蒋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蒋某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蒋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蒋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360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司法鉴定所根据蒋某单方委托作出,故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明确其不申请重新鉴定。

 

又查明:华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1天,事故发生后,华某换领了新的驾驶证,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2817日,有效期限为10年。轿车所有人为杨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华某、保险公司分别为蒋某垫付10000元,蒋某同意上述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查明:蒋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损坏,经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损失为245元。

 

审理中,蒋某主张本起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5216元,并提供了相关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计算方法为20元/天×11天。3、营养费1200元,计算方法为20元/天×60天。4、护理费3600元,计算方法为60元/天×60天。5、误工费20000元,计算方法为5000元/月×120天,并提供了无锡富乐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明细表、相关劳动合同书、完税证明等证据,以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在无锡富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误工。6、残疾赔偿金65076元,计算方法为32538元/年×20年×0.1,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8、车辆损失费245元,并提供了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

 

蒋某的上述主张,华某杨某表示无异议,保险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医疗费认可15216元,但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30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98元,计算方法为18元/天×11天。3、营养费认可900元,计算方法为15元/天×60天。4、护理费认可3000元,计算方法为50元/天×60天。5、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均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就其提出的医疗费中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3043元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一份,其中第十七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华某杨某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并提出未收到上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亦未就上述条款向其进行过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亦未在限期内向法院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具体构成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驾驶证及行驶证、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无锡富乐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明细表、相关劳动合同书、完税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相关保险条款等证据及法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蒋某100415元,其中支付蒋某90415元,支付华某10000元。二、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3806172801
  • 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5.0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72次 (优于99.7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1次 (优于99.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8122分 (优于99.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秦宇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1136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