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时,判处主刑时可以并处附加刑,比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那么,拘役是我国刑事处罚中的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拘役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同时适用吗?拘役在哪里执行?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拘役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同时适用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属于刑事处罚措施的附加刑之一,附加刑和主刑是可以共同实施的,所以判处拘役时,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拘役在哪里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会见已决犯,应在其服刑场所——一般为看守所会见(每月2次,每次30分钟)。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因此,也可以在其回家时去看望。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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