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就构成了商标侵权,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也有被控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那么,商标侵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置商标侵权行为?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商标侵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控侵权人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本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情形,一是从专用权人权利瑕疵的角度规定的,二者是从销售者无侵权主观故意的角度规定的。
1.商标专用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其他损失的。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无侵权故意且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所谓“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的。
二、怎么处置商标侵权行为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担保说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2、责任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3、折衷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现在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其实这三种观点只是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之争,因为现在没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们这里只对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侵权免责的情形有哪些,以及怎么处置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介绍。综上所述,被控人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的发票等票据,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希望本文内容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