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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该到哪个部门报工伤

发布者:罗丹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83人看过


  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要做的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进行工伤赔偿。那么,劳动者应该到哪个部门报工伤?劳动者申报工伤应该提供哪些相关材料?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劳动者应该到哪个部门报工伤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劳动者申报工伤应该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一)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

  (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劳动者应该到哪个部门报工伤的内容,从上文可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需要提供上文所列的证明材料。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需其它帮助,请咨询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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