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被上诉人不属于该解释中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申报手续,因被上诉人办理房屋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部分手续尚未办结,且上诉人亦未缴纳相关的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故目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尚不完备。上诉人可待缴纳相关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被上诉人办结相关手续之后,由被上诉人履行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义务。
下一篇
交通事故中,年满60周岁但具有劳动能力,误工费能否支持?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