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冰珊律师

  • 执业资质:1610420**********

  • 执业机构: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郭某等不动产登记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郑冰珊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被上诉人不属于该解释中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申报手续,因被上诉人办理房屋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部分手续尚未办结,且上诉人亦未缴纳相关的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故目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尚不完备。上诉人可待缴纳相关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被上诉人办结相关手续之后,由被上诉人履行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