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龙律师是济南知名的人身损害律师,现执业于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人身损害的案件代理工作。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并根据自己的多年对人身损害相关法律的研究,分析总结了处理人身损害案件的经验,赢得了无数当事人的赞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减少了纠纷和经济损失。咨询电话15106974462
朱龙律师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1.对于交通事故,保全车辆,鉴定伤残,计算赔偿数额,相当熟悉
2.对于工伤,熟知认定工伤的各个程序,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各个环节也有丰富的经验
3.其他人身损害比如打架、误伤等情况也较为熟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为标准。根据上述规定二原告应临泉县城关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赔偿。
原告庭审向法庭提供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住院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名手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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