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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未经通知和公告悄悄注销公司,不能逃脱债务!

发布者:王锡宏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

不通知不公告悄悄注销公司不能逃废债务,清算组成员担责|5个真实判例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实践中有股东不愿意主动将消息告知债权人、尽量避免“惊动”债权人,希望静悄悄地注册公司,甚至是自己虚构个清算报告了事。

本文提醒各位股东(清算组成员),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销公司的办法不可行,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组成员)很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清算组组成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与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华丰公司的股东为李x丰、李x芬,各占50%的股份。

二、2007年7月13日,轧x公司与华x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14018576元。合同签订后,轧x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华x公司未及时付款。经轧x公司多次催要,截至2010年9月,华x公司拖欠1530735.3元。

三、李x丰与李x芬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x芬将在华x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x丰,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李x丰个人享有和承担。李x丰向李x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四、华x公司在李x芬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了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轧x公司。李x丰独自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上李x丰和李x芬的名字后,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华x公司注销。

五、轧x公司将华x公司及其股东李x丰、李x芬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经唐山x院一审、河北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华x公司及其股东李x丰、李x芬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败诉原因

一、股权虽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李x丰与李x芬是华丰公司股东,虽然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x芬将所持有的华x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李x丰,但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华x公司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债权人轧x公司。

二、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李x芬作为华丰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华x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轧x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x公司已注销,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律师建议:

一、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务必及时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虽不是设权性登记,但其是宣示性登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贯彻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来讲,其基于工商登记簿的记载,有理由相信工商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即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股权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不得以其已丧失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

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需保留好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快递单、电子邮件、公证书等),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其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其可以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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