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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 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发布者:王锡宏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12人看过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 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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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无关。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的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具体到股票的增值,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的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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