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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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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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发布者:王锡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2人看过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另外,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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