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鲁剑律师
田鲁剑律师
山东-潍坊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陌生人之间转账,算不算民间借贷?

作者:田鲁剑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陌生人之间转账,算不算民间借贷?

案情:朱某和赵某素不相识也未曾见过面。2023年1月11日,赵某通过朋友刘某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给朱某,当天,朱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账户转账10万元。赵某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10天后还款。随后,该借条及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转交给朱某。借条期限届满后,朱某持借条要求赵某还款,然而赵某表示他并不认识朱某,也没有见过朱某,且借款到账后他又转给了朋友刘某,因此赵某认为他与朱某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并不在借条出具现场,且与原告并不相识,双方还能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合同性质为实践性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不相识,也不存在出借款项时见面的事实,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赵某知晓其银行账户收到出借人朱某打入款项的事实,并在事前通过他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朱某,随后签署借条,并将该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他人。通过上述事实,法院可以认定朱某与赵某存在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他人信息传递达成了借款合意,实施了借款行为。故原、被告虽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某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朱某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清偿债务。

3、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明式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特定沉默等其他形式,意思表达后,表意人愿意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本案中,赵某将自己的账户信息告知他人在前,接受转款在后,并签署借条愿意接受合同约束。因此,当事人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但仍通过他人转达、银行转账、书面确认等方式,达成了借款合意,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田鲁剑律师,执业于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山东省资深专职律师,潍坊市先进党员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8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