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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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刘少谋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5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A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谋,广东光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尊争,广东光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A手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A公司)、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公司、胡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谋,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A公司、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

  1.王某某向A公司、胡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2.王某某向A公司、胡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5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胡某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胡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4月3日,王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A公司、胡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当日,胡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支付30000元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拒绝还款,A公司、胡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某辩称,一、不同意A公司、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王某某向A公司、胡某某借款30000元,但该30000元是因加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并非单纯的借款。A公司、胡某某未及时向王某某支付加工费,导致王某某无法发工资,故胡某某转账30000元给王某某。二、案涉借条明确载明出借人是A公司、胡某某,并非胡某某个人。三、双方之间是加工合同纠纷,不同意支付利息。希望A公司、胡某某与王某某对加工款进行对账,若对账后确实欠A公司、胡某某款项,王某某愿意支付。实际上,王某某自行核算过,仅欠A公司、胡某某21000元,并同意支付该21000元。四、王某某现在经济困难,需要分期向A公司、胡某某支付案涉款项。

  A公司、胡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凭证、微信主页予以证明,王某某提交了“鹿鸣已付货款”单据予以反驳。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3日,胡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30000元。同日,王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3日向出借人A公司/胡某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于2021年5月4日归还。庭审中,A公司、胡某某确认出借人为胡某某,案涉借款与王某某主张的加工合同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A公司、胡某某确认案涉款项的出借人为胡某某,故本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关于胡某某向王某某转账的性质,王某某主张是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产生的借支,并非借款。本院认为,案涉借条明确约定王某某向A公司/胡某某借款30000元,且胡某某已实际向王某某支付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成立,故本院对王某某的主张不予采纳,胡某某向王某某转账的30000元应认定为借款。案涉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胡某某诉请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5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

  二、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5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A手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东莞市A手袋有限公司、胡某某已预付,被告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胡某某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少谋,男,广东光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毕业于湖南工商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3年参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光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