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里的“子女”两字前并未以“未成年”作为限定。从语义解释而言,只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就有探望的权利。而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有抚养义务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后者就包括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探望权行使方式:
1、前往探望:1-3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前往探望较为适宜。
2、逗留探望:3-8周岁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前往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
注: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8-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并经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