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是父母还是子女存在两种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因此,子女虽是抚养费的享受者,但其法定代理人才是权利主体,所以离婚判决主文均表述为“男方支付女方抚养费”
(2)另一种意见认为,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义务主体是父母,《婚姻法》F37应理解为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问题,《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不因父母之间的约定或离婚判决而丧失请求抚养费的权利。
我们赞同后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理人,以另一方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