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1、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不一,有的认为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此种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目前上海法院裁判思路如何?
答:无统一规定,如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双方互有承诺的,一般认为有效;仅有单方承诺的,一般不予采纳。
实践中忠诚协议被认定无效,大概率是属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时一方反悔的,通常认为该协议没有生效。
2、忠诚协议中诸如“如出轨(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出轨(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赔偿精神损失**万元”、“如出轨(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在效力认定上是否有所区别?
答:1、忠诚协议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处理可以比照协议内容,但仍会考虑双方经济收入、负担能力等情况进行酌情调整。
2、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应依据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不应扩大范围;有的观点认为无法律禁止,应为有效,金额应适当调整。
3、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