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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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管辖在某市,某市下辖多个区县,约定有效吗

作者:袁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最近碰到一个案件,委托人(原告)注册在上海某区,被告注册在A省。被告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未付。买卖合同第一页约定合同签订地是A省某市,买卖合同尾页约定管辖: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签约方式不是当场签订,而是先盖章扫描,后邮寄出去的。收货地点是B省某市。

接这个案子之前,我初步看材料的时候是做好了接下案子就出差的准备的,跟当事人也说了差旅费的事情。

案子接下来后,我在看这条管辖约定。脑海中冒出一个疑问:“这条管辖约定有效吗?”然后开始查很多资料。思路过程如下:

被告注册地A省某市下辖多个区县,假设合同签订地是A省某市,也无法确定具体区县,不能确定基层法院,这样的约定我认为是不明确的。

但是双方不是现场签约,是邮寄签约的,也就是说缔约情况有痕迹留下的。查阅部分资料显示,有的管辖异议的案件,合同不是同时签订的,会把最后一个主体签订合同的地方作为合同签订地。甚至有的案件认为,不论先后,各方签合同的地方都是合同签订地。如此,根据邮寄情况就有可能追寻到签约地是哪里,可以查明签订地的则可能会被认为约定有效。

即便被告注册在A省某市某区,该区有两个法院,一个是区级法院,另一个是开发区法院,两个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同。如果合同签订地锁定了某区,但该区有两个法院,是否算作约定明确?查了资料,因为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同,案件可以确定是哪个法院管辖的,这样的情况属于约定有效。比如同一个区的两个法院,一个是普通的基层法院,一个是知产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是可以做出管辖范围分辨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最终我的判断是管辖约定不明。于是我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官,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交了立案。上海某区法院受理了该案,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结果维持了一审的裁定结果。

约定管辖是为了出现争议的时候可以按照意愿和约定向相应的部门起诉,平时看合同的时候要留意下这个问题,不然可能要跑到很远的地方起诉,或者白白约定了,出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


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执业八年,代理诉讼案件近400件。常年为居委会、残联、学校等开展普法讲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