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丽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7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件回放】
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李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接到传票及诉讼材料后5日岳某联系了本律师。岳某陈述说,其在上海市闵行区从事二手机械出售生意,李某在北京做生意,2014年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协议书》,李某从岳某处购置一台价值30万元的二手机械,已付定金2万元及预付货款6万元,共计8万元。李某此次以岳某未及时交货已违约为由,要求其返还已付款项8万元,再依约支付2万元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岳某陈述道,其已返还李某2万元,银行转账。岳某之所以没有交货的原因系合同约定李某应先付清余款提货,岳某才发货。
【资料审查】
1、传票2、民事起诉状3、《买卖合同协议书》4、李某付款转账记录
【咨询分析】
经过资料审查,发现《买卖合同协议书》对发货及送货的约定存在矛盾之处,合同打印条款中约定李某付清余款提货,岳某才发货,但补充内容中又手写了“货物安全报送到家”,岳某解释说“货物安全报送到家”的意思是机器到达李某处必须完好无损,而不是送货到家之后再付清余款。据此本律师认为该案争议点有:1、合同履行地是何地;2、李某与岳某是谁违约;3、李某是否具有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利。
李某在北京市提起诉讼,对岳某来说比较不利,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岳某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后岳某委托本人代理此案。
【办理情况】
在接受岳某委托后,本律师即着手提起管辖权异议,首先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有四: 一、本案被告(即岳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 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三、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在上海市闵行区;四、本案被告及所涉合同标的物在上海市,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进行审理,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执行。
其次,该申请虽依法律规定提起,但仍需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本人要求岳某提供其临时居住证及信息,另外,因其在上海无住房,故要求其提供了住房租赁合同,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岳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此外,岳某已返还李某2万元,该证据也应在法定时日内提供,否则法院将难以采信其已返款项之事实,因此本人要求岳某将银行转账明细拉出,后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岳某居住证信息一并寄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目前尚在进行中。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醒】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增加,法院对管辖内容放宽审查。原告虽具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相应的,被告也具有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