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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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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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支付的财物,分手时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林桂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4次举报


张某(男方)和谢某(女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已举行订婚仪式,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支付了订婚礼金10万元,并为女方购买了大量的黄金首饰。除此之外,整个交往期间还存在着多笔金钱往来,男方为女方提供了购车、经商等费用数十万元。短暂同居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女方遂提出退婚,退婚时,两人私下签订了《退婚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了双方曾为未婚夫妻关系,女方同意返还男方礼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女方向男方返还了20万元,之后便拒绝归还剩余的30万元,并将男方微信、电话拉黑,男方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联系女方,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方偿还剩余款项3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支付的财物,分手时能否要求返还?根据本案的案情,应当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另一部分是其他财物支出能否要求返还?

首先,针对彩礼部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已实际支付女方礼金及首饰约20万元,女方在《退婚协议》中也认可礼金一事,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已分手,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礼金于法有据。

其次,针对其他财物部分,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这完全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也就是说,本案中,恋爱关系结束后达成的《退婚协议》并非单纯的解决情感问题,还有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思表示,就经济纠纷的解决达成的《退婚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女方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林桂红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提前一年毕业),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