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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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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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陇南市XX公司、张XX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锋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甘肃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陇南市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王X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甘肃XX律师。
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甘肃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陇南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民终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甘民申2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被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王X,原审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赵XX未收到XX公司500000元借款,双方仅存在391000元转贷借款的事实,原审法院仅凭XX公司出具的转账存根即认定赵XX收到500000元证据不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XX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张XX答辩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借款合同是否完全履行认定事实不清,且利息违约金过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对于XX公司与赵XX签订的《借款合同》,XX公司与张XX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上述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与赵XX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张XX对赵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借款本金的数额以及利息的计算。
再审另查明,2014年5月5日,案外人李X与XX公司签订个人借合同,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利率200元/天,借款期限三个月。该笔借款到期后李X未能偿还,赵XX欲代李X偿还该笔借款,遂与XX公司签订了涉案《借款合同》。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后,XX公司未将约定的借款500000元交付给赵XX,而是将其中的400000元于2016年11月12日打入担保人张XX的账户,同日,该笔400000元款项从张XX账户转入XX公司,用于偿还了李X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对于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故对于该笔400000元款项XX公司虽未交付给借款人赵XX,但已依赵XX的借款用途偿还了李X的借款本金,可以认定为赵XX的借款。但对于另外100000元借款,XX公司尚无充分证据证实该笔款项的支出和流向。借款发生后,XX公司认可赵XX偿还了部分利息和咨询管理费,但对于已还款项的数额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再审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本金、利息和已还款数额的基本事实均存在争议,原审判决仅依据XX公司提交的转账支票存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及已还款数额需要进一步查证后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锋律师,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王锋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通过司法考,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陇南
  • 执业单位: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220********60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