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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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小知识

发布者:王淑珍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442人看过

 由于全国疫情的影响,各地企业延迟复工,随着疫情的控制,苏州已经有部分企业分批复工,这次疫情对于我国实体经济必然造成一定的影响。


  首先,希望我们苏州的大小企业可以顺利度过难过,迎来春暖花开。那么,面临我们企业的复工,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疫情期间企业复工需要大家注意的法律知识。第一、面针对疫情期间单位应不应该给职工提供口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第二、上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第三、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最后,希望疫情早点过去,让我们脱下口罩,享受生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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