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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男女若未登记结婚 法院支持退回彩礼

发布者:李彦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93人看过

有了婚约,但未登记结婚,男方想要回彩礼,法院是否支持?11月19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高院在介绍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尚在谈婚论嫁阶段,通过介绍人邵某,原告付给被告现金4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彩礼。后来,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

山东济宁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之外的礼品花费5000元,法院以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不予支持。

山东高院副院长关升英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如果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再提出要求返回彩礼诉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在另一典型案例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聊城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故法院对冯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关升英说,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这是个误解。

他说,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释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据最高法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的案件数量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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