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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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发布者:丁宁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1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丁宁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9824日晚上78点钟左右,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购买冰毒。吴某开车到葫芦岛市一个外号叫“大驴”的人手中以800元钱现金购买了0.8克冰毒,从中抠出0.1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将剩下的0.7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800元的价格,在葫芦岛市厂医院门口卖给张某。

22019914日晚上10点钟左右,闫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购买冰毒。吴某开车到葫芦岛市从一个外号叫“大驴”的人手中以800元钱购买0.8克冰毒,从中抠出0.2克用于自己吸食,将剩下的0.6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800元价格贩卖给闫某,并告诉其到某小区正门口收旧衣服的铁皮箱下面取货。

320196月初的一天,张某、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购买冰毒,并在葫芦岛市金秋宾馆对面被告人吴某将0.4克冰毒以400元现金贩卖给张某。

42019826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7克冰毒以2400元的价格,在某医院门前贩卖给张某。

52019827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0.7克冰毒以800元钱价格,在某医院门前贩卖给张某。

62019831日,被告人吴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0.7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在某医院门前贩卖给张某。

被告人吴某总计涉案毒品数量为4.8克。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闫某、常某、高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及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检验报告,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材料载卷证实,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丁宁律师多年从事刑事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宽广的社会关系!是您办理刑事案件的选择!丁律师从业以来成功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葫芦岛
  • 执业单位: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4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