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爱龙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金融证券刑事辩护改制重组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发布者:侯爱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683人看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为2-50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为1人。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规定人数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最低股东出资除了注册资本的限制外,其出资还需要符合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

公司的名称由工商局核准,组织机构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情况设置,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公司的住所可选择租赁的场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