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早上八点,我从家里出发去某法庭,朋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子,定于早上九点钟开庭。
九点半左右法庭开始审理。我代理原告宣读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对方代理人声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原告方占道太宽,被告车辆无法通过所致,被告车速过快只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负责修理原告车辆,双方都没有报案。但之后被告反悔,我方暂时对被告这条答辩意见无法发表意见。
被告为支持这一说法,请了三位证人出庭。第一位出庭的是被告的哥哥刘某太。证人在向法庭陈述事实时,法庭要求我对证人先进行发问。我用眼神暗示了审判长,审判长没有领会我的意思——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证人,应由申请方先进行发问啊。
既然法院要求,便从之。以下是发问实录:
问:证人刘某太,你是什么时候到达现场的?
答:事情发生后,我大概十分钟左右就到的。
问:事故发生时,你距离现场多远?
答:我在家里忙事呢,大概五百米。
问:你到现场后,拖车来了没有?
答:没有。
问:你什么时候离开现场的?
答:大概待了半个小时。
问:你离开现场时,拖车到达现场了吗?
答:没有。
问:在你离开前,车辆移动过吗?
答:没有。
问:在你到达现场至离开现场前,现场有其他车辆经过吗?
答:有三轮车经过,好几辆。
我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就随便问了几个问题后,便向审判长说:“审判长,对证人刘某太的发问暂时到此”。随后,审判长问被告方对证人是否发问,被告及其代理人没有发问。
刘某太退庭后,被告方向法庭说,我们对另外两个证人不再申请出庭。法庭允许。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指出:证人刘某太证实,在事故现场有三轮车经过,三轮车的车身和手扶拖拉机相当,两车所占的面积要高于原告方的车身,因此,被告的手扶拖拉机绝对能够通过事故现场,原告方不存在占道太宽的问题。
被告没有就此进行辩论。我知道,原告获胜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