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王先生发现抢救病人的急需药品被快递错送到了昆明,快递员一个跑偏,结果危重病人都已经脑死亡了,救命药却还在路上。
10月6日,四川阆中老家给王先生打来电话,亲戚病危、因脑干出血和高血压在医院抢救,急需一种叫“申捷针”的药品,但是当地医院却没有这种药品储备,而王先生工作的浙江恰恰有这种药品。
10月9日,王先生委托同事购买了10支“申捷针”总共花费了3200元,选择了快递到老家。他还让买药的同事跟工作人员强调:“这是抢救病人的急需药”。接单快递员也承诺四天内送到。
这几天王先生一直盯着快递单,生怕出了岔子,毕竟关乎亲人性命。当晚12点左右,快件就运到了杭州瓜沥集散中心。但是接下来的几天:周三、周四,王先生却发现药品运到了昆明集散中心,便多次催促快递公司。
10月13日已经是承诺的第四天,但是药没到,人却已经被医院判定脑死亡。原本应该直达四川,但是却被送到昆明不免让人生疑。原来昆明的编号与四川十分相近,也许是在誊抄编号时出现了问题。
但是公司态度很好,快递客服人员表示:“我们绝对不会置之不理的,等快件签收之后会进一步联系王先生,给出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方案。”
事后,很多网友表示所谓的特效药,其实只是营养液,甚至质问家人为何不亲自坐飞机送药。其实查阅资料后发现申捷针并非单纯的营养液,是自猪脑中提取制得的对神经细胞功能损伤具有作用的物质。
问题:救命药品用快递送,寄件人有错吗?
快递发错了方向导致病人没有按时用上药,快递公司应该对此承担什么责任?
黎炜律师点评:
1. 本案有两个基本法律关系,一是王先生与同事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个是王先生的同事与快递公司之间的邮政速递合同关系。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案件事实,王先生与同事之间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约定由其同事代购药物并选择快递公司加急寄送,同事完全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完成了委托事项,同事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快递服务行业标准》中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时限为3日,国内异地快递为7日,国际快件为10日。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
在邮政速递合同关系中,双方约定了服务时间的,按约定寄送,按照行业标准寄送。本案中快递公司承诺4天内送达,即为约定了寄送时间,因工作人员失误把药物送错了方向,导致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寄件人王先生的同事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对于第三人王先生遭受的损失,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对于王先生亲戚的遭遇,我们深感同情,如果快递公司愿意在公平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上也是支持的;但本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重大紧急的事务特别是性命攸关的事情,一定要尽可能选择最稳妥的办法处理,否则即便能得到赔偿,亲人也已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