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炜律师
黎炜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8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资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一方子女多分得父母财产 其他子女可否减轻赡养义务?

作者:黎炜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7次举报

案情:

  原告沈某生育两子两女,均已成家立户,其配偶于前年去世,因其两子一女均定居外地,仅有大女儿与原告同村生活,现原告已年过八旬,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其大儿子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其大女儿则表示无力赡养,愿以照料原告起居生活替代赡养费用,本案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女每年分别给付赡养费用4000元。

  庭审中,四名子女各执一词。大儿子辩称原告已将存款交由三儿子,应当由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三儿子辩称,赡养老人是全体子女的义务,应当按照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其大女儿则表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赡养费用,仅能照顾原告起居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沈某系四名被告的父亲,现年过八旬,无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给付标准,考虑到原告大女儿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照料较多,且其确属家庭困难,综合考虑原告身体状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大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用2000元,其余三名被告每年分别给付赡养费用4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此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本案发生在农村,法院处理本案时,应当结合农村风俗习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原告仅有大女儿在身边照料生活,给予老人一定的精神慰藉,而其余子女均长期定居外地,对原告关心甚少,遂适当减轻大女儿的赡养份额符合法理情理。


黎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本科文凭。相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企业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2020********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