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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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网络诈骗取保候审

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08日 1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阶段成功办理一起疑似网络诈骗取保候审案件

一、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网络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以涉嫌网络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该案系一起购买游戏装备为幌子,通过在被害人电脑系统内植入木马将被害人支付宝或者蚂蚁花呗余额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虽然通过购买游戏装备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点击链接(木马程序)才能激活游戏装备、退款,但是最终嫌疑人是通过木马程序远程操控被害人电脑将被害人支付宝或者蚂蚁花呗秘密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认定网络诈骗罪是错误的。通过和办案机关沟通后交流阐明程某某罪名有误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后嫌疑人以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在取得第一步罪名更改成功,由重罪变成轻罪后,辩护律师将目光锁定在给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上。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提出了嫌疑人涉案金额一般,无逮捕必要性,检察院对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审查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再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在得到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办理退赃手续,连夜书面系统书写了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于第二日提交至检察院。检察院收到辩护律师材料后通过10天左右的论证,最终决定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大,可以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嫌疑人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上午公安机关给嫌疑人刘××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总结经验

1、罪名轻重对取保候审影响首当其冲。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网络诈骗3万元即以上,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网络诈骗罪名量刑要重于盗窃罪,故本案中辩护律师第一步就是要将嫌疑人由重罪依法转变为轻罪。自从去年下半年全国掀起网络诈骗严打浪潮后,网络诈骗案件呈井喷式,在其中就有利用私设彩票平台营利行为,很多公安机关认定为网络诈骗,辩护律师认为其中还是有一部分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两者罪名的不同对嫌疑人的量刑也是不同,刑事律师们在涉及到这种案子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适时提出罪名的异议。

2、前科问题是取保候审的影响举足轻重。前科问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而取保候审必须要求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那么就需要否定嫌疑人前科或者社会危害性来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通过查看案卷辩护人提出2点理由:、刘某某触犯聚众斗殴罪时系未成年,未成年前科不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嫌疑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缓刑,刑法规定缓刑前科不能作为评价累犯的条件,故判处缓刑不能等同于嫌疑人就有社会危害性。

3、要摒弃嫌疑人被逮捕后就无法取保候审的观念。诚然,嫌疑人被逮捕前是办理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但是嫌疑人被逮捕后并不是铁板钉钉无法取保候审,本案就是成功的例子,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后,辩护律师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反败为胜,将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出去,故以后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们在绝望时不妨试一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要轻易放弃最后一丝希望,对嫌疑人负责到底才是优秀律师的本色。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罗伟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905706576.

请求事项

1、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7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罗伟明律师作为刘××的辩护人,现根据《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相关问题说明》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第一,嫌疑人刘××涉嫌盗窃罪罪名较轻,涉案金额较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名较轻,罪行也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15000元左右,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刘××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第二、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刘××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4月有余,通过公安侦查、检察院退查后证据都已固定完毕,案件事实清楚,刘××到目前为止已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对刘××一人变更取保候审不会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妨碍侦查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嫌疑人刘××已经履行全部退赃,且自愿提供2万元作为取保候审保证金;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就一直要求家属帮忙退赃,现已经履行完毕全部退赃。如果可以取保候审,刘××愿意提供2万元作为取保候审保证金,且保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第四、嫌疑人刘××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一时没钱花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和凶残的传统型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

第五、嫌疑人刘××系并不是累犯。

刘××仅有一次犯罪前科系未成年时所犯,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当对该前科予以封存,且未成年人前科不得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由于未成年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犯罪的随意性和偶发性均较大,其所犯之罪较有完全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犯罪相比,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较小。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未成年犯罪后再犯后罪,也不能代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大,或者说其再犯的可能性大。因此,没有必要把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均比成年人犯罪小的未成年犯罪前科作为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的情节属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相关问题说明》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单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地址: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

2017年7月 日


专业刑辩!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顾问律师,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衢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