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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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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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担主责

作者:赵东阳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次举报

        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紧急刹车的情况,若有人因此摔倒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年逾古稀的吴奶奶在公交车上准备下车时,因车辆减速行驶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及吴奶奶被判各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1月27日下午,吴奶奶乘坐毛某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桐庐县分水镇罗布场路段时,因毛某急刹车减速进站,致使准备下车的吴奶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吴奶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和精神伤残九级,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吴奶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专业为城市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司,应当文明谨慎驾驶,不超速、不急刹,做到平稳驾驶,尤其是当车上有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婴幼儿乘客时,公交驾驶员应当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根据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醒,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在发现老年乘客吴奶奶准备下车时,车辆应当平稳驾驶,或提醒其在靠近车门的临近座位落座,以避免发生摔倒事故,但被告公交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故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吴奶奶未能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注意乘车安全,在车辆未停稳时起身离开座位,亦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公交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原告吴奶奶自担15%的损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85%的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已自动履行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内蒙古律师协会会员,原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制专线》特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