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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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住链家甲醛不达标房患白血病引产,法院判败诉原因何在?

发布者:唐丽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359人看过

今言法律|孕妇住链家甲醛不达标房患白血病引产,法院判败诉原因何在?

近日,链家旗下的自如长租公寓一直都风波不断,先是被指“哄抬房租”,后又被爆出因甲醛不达标致租客患白血病的事件,可见其积恶至多,已经不能被广大民众所容忍。

此次事件的被引爆,还源自于831日自媒体发布的一篇名为《阿里P7员工得白血病身故,生前租了自如甲醛房》的文章,文中直指阿里一名P7员工今年7月因白血病去世,而他此前租住了自如的房屋。但是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调查,这已经不是链家旗下长租公寓第一次出现租客患白血病的纠纷事件,在此之前更是有一位孕妇因为租住了链家的甲醛超标的“自如房”不到三个月即患白血病,后来不得不进行引产治疗,同样因为证明甲醛超标与身患白血病较困难,法院判其败诉。

任亚男住甲醛超标自如房患病引产始末

任亚男及其丈夫刘x承租被告链家公司经营的“自如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任亚男明确告知被告链家公司自己是一名孕妇,希望被告链家公司提供室内空气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的房屋,被告链家公司承诺遵照执行。2015726日,原告任亚男及其丈夫刘x与被告链家公司签订编号为x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链家公司将大兴区xx号楼x单元第xx-x出租给原告任亚男及其丈夫刘x,被告链家公司通过合同第七条第一项对房屋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性作出了书面承诺。入住后,原告任亚男在家养胎,其丈夫刘x白天外出工作,晚上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后,原告任亚男在孕期常规检查中发现严重贫血,后被确诊为妊娠合并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2016316日,北京中测华科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报告,认定出租房屋空气中甲醛和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因确诊为白血病,原告任亚男不得不将胎儿引产。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被侵害诉至法院维权

任亚男认为,被告链家公司将室内有害物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任亚男及其丈夫刘x,这些有害物质导致原告任亚男患上白血病。被告链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任亚男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被告链家公司应为原告任亚男罹患白血病承担全部责任。目前原告任亚男仍在住院治疗,为此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精神遭受巨大打击,为维护自身权利,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链家公司赔偿原告任亚男:医疗费872807.75元、营养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护理费40000元、住宿费1000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0元;2、被告链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10000元。

链家方律师辩称

链家方表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而白血病的确切病因尚不明确,虽然已知的与急性白血病致病有关的因素包括:地域环境因素、电离辐射、化学接触、酗酒与吸烟,以及与机体对某些病毒感染所致的特殊反应等,目前医学上对该疾病的发病机理尚无通识性、确定性的结论。因此,目前在我国,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权威机构认定与白血病发病有因果关系的有害气体仅有苯,而甲醛等其他有害气体尚无法确定与白血病的发病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且本案审理期间,自己也曾经于2016628日向法院申请,对室内空气质量在甲醛浓度为0.13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为0.72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是否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的发病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两次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均表示不能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由此也可以说明,依据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鉴定技术,尚无法判定白血病的致病原因。而且,即便认定甲醛系导致白血病的致病原因之一,而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一是涉案房屋甲醛及TOVC浓度仅轻微超标,二是刘志俭与被告链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距原告任亚男被确诊患有急性白血病的时间,仅间隔2个多月。而此前原告任亚男多年来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原告任亚男的丈夫刘x的当庭陈述,证人金×的证言均可以证实。在餐饮行业中,不仅烹饪过程中即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且餐饮场所内吸烟比例较高,并会大量使用消毒剂、清洁剂,因此,原告任亚男入住涉案房屋之前长期处于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环境之中。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任亚男系由于甲醛而导致患有白血病,其患病原因也应当与其长期处于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工作环境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不应系涉案房屋内空气中的甲醛及TVOC的轻微超标所导致。

另外链家公司在得知原告任亚男患病的情况后,已经采取多种措施对原告任亚男进行经济资助。20163月间,被告链家公司负责涉案房屋管理工作的职员从刘x处了解到原告任亚男被诊断出患有急性白血病,二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后,随即在被告链家公司内部发起爱心捐款活动,共计募集捐款7757元交付原告任亚男。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链家公司于2016810日为原告任亚男垫付医药费人民币33000元。且在原告任亚男治疗期间,刘x通过被告链家公司在航天中心医院附近另行租住了北京市海淀区x1x1号院x1嘉园x1号楼x1单元x1室(以下简称:x1室)的房屋,每月租金2490元;为帮助原告任亚男进行治疗,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被告链家公司已经减免了其于20169月至20173月共计15540元的租金。

因此被告链家公司已经尽力采取措施帮助原告任亚男家庭度过难关,即使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链家公司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室内空气质量在甲醛浓度为0.13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为0.72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的发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任亚男称租赁房屋有异味,怀疑为整体墙面的大衣柜产生,并于2016316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室内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项目进行检测。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种情形下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的发病存在因果关系,在原告任亚男病因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原告任亚男向被告链家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任亚男要求被告链家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元、翻译资料费54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链家公司自愿补偿原告任亚男150000元,其中包括免除被告链家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000元以及免除原告任亚男租住被告链家公司2016929日至2017328日的x1x1房屋租金1554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最终判决

一、驳回原告任亚男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任亚男十万零一千四百六十元,免除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原告任亚男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三千元与免除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原告任亚男提供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1x1号院x1嘉园x1号楼x1单元x1x1房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房屋租金一万五千五百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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