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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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碾压的交通事故责如何划分?

发布者:唐丽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113人看过


生活中,一方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挺明确,那么如果是多方共同造成的呢?比如说典型的二次碾压事故,后来的碾压方到底承不承担责任呢?

典型案例

北京的黄某驾车行驶至朝阳阜通西路时,将步行的王某撞倒,黄某没有立即下车在现场等候或者抢救王某,而是将车停在附近一小门店门口,之后打电话问朋友该怎处理。就在短短的几分钟内,一辆公交车十来司机刹车不及,王某当场被碾压死亡。当晚950分,黄某回到现场向民警陈述事情经过,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司机和王某皆为次要责任,检方认为,黄某驾驶车辆撞人后逃逸,致使后车再次碾压王某致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立即下车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虽然是在附近区域,但其行为仍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目的明确,且未履行对伤者的及时救助、保护现场的义务,所以构成逃逸行为。

那么后续车辆的碾压要如何认定呢?

在本案中,后续车辆因为刹车不及对伤者进行了二次碾压,应属于超速或者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应保障车辆的安全行驶”,该条是个兜底性条款,所以公交司机要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多车碾压的责任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责,其他方不负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果肇事司机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又未能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多车碾压事故的发生,那对于受害人的伤亡都是存在过错的。另外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也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也需要负全部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多次碾压事故,只要碾压者存有过错而非意外碾压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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