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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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法律|不看此篇当心夫妻共有房屋过户还要征得配偶兄弟姐妹同意!

发布者:唐丽娟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77人看过

配偶去世,没有遗嘱,你可能要征得你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同意才能将房屋归到你名下!什么?有点懵逼?我们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要征得他们同意?但是小编真的没胡说,不信你看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好嘛!

最近,王女士在网上咨询关于房产继承的问题,称自己丈夫去世,家里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房产局工作人员却告知她要继承此房必需要子女及已逝丈夫的父母签放弃产权公证,由于已逝丈夫的父母也已去世,公证处又要求其丈夫的兄弟姐妹也签放弃产权公证,对此王女士感到无比疑惑,于是便在网上咨询了我们看看是否真的是这样的规定。

解答此问题涉及到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并且每个顺序继承人都是平等的继承主体。所以结合公证处给王女士的答复来看,王女士肯定漏掉了一个重要的细节描述,那就是她的丈夫肯定是先于父母而亡的,如果她丈夫的父母先死亡,那么王女士丈夫死后第一位顺序的继承人就只剩下了王女士和她的子女,就不会有丈夫的父母,但是既然公证处要求她丈夫的兄弟姐妹也要同意放弃产权公正,那只能说明她丈夫的父母是在她丈夫死后才死亡的,只有这样她丈夫的兄弟姐妹才会通过自己的父母来对该房屋享有共有产权。

看完以后是不是有些懵逼有些害怕,没事啦其实只要有遗嘱就好办多啦,比如如果王女士的丈夫在死前立有遗嘱“自己享有的房屋产权由配偶王女士及其子女继承”办理过户就容易得多了,至少不用经过亲戚外人的同意。

相信有很多朋友对于继承规则也不是很清楚了解,小编今天就找几个典型案例给大家练手,注意不要提前偷看答案呦~

案例一:刘某夫妻有一儿一女,女儿嫁到外地,儿子结婚后和父母住在一起,刘某夫妻外出旅游不幸车祸遇难,留下三室一厅房子一套和10万元银行存款。儿子把住房和存款全部据为己有,女儿不同意,双方争执至法院,你认为这些财产应该怎样继承呢?

案例二:邱某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成家并买了房子,邱某老伴不幸去世,留下邱老汉一个人,邱老汉写了一份遗嘱,由儿子继承房产。之后,邱老汉生病住院,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照顾,邱老汉打算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儿女争执至法院,你认为儿子还享有继承权吗?

案例三:李某夫妻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妻子甲生了一儿一女丙和乙,儿子开公司,股票和存款大约300万,一套150平房子。儿子做生意不幸遇到车祸,媳妇甲把300万和两套房子全部据为己有。儿子的父母李某夫妻不同意,你认为该怎样继承?

解答一: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论女儿、儿子、已婚、未婚,均享有同等继承权,其次,女儿虽然出嫁,但是与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最后,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也就是儿子离得近照顾得多可以多分遗产,但不能完全排除女儿的继承权。

解答二:房产是邱某夫妇共同购买的,依法属于邱某夫妇共有,夫妻各占一半。邱某老伴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所以根据继承法邱老汉、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且三分平等分,各得(1/2*1/3=1/6)房产,那么邱老汉此时享有的房屋继承权为4/6(1/6+1/2),后邱老汉立的遗嘱将自己享有的所有产权交由女儿继承,所以其女儿此时享有的房屋继承权有5/6(4/6+1/6),儿子只能从其母那里继承1/6的房产,经过房产评估后该份额可由邱老汉的女儿转现支付给邱老汉的儿子。

解答三:从继承法分析,儿子去世,儿子的父亲、母亲、儿子的妻子、儿子的两个孩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如果对房子进行评估,估价为200万,总计遗产为300+200=500万,儿子父亲、母亲、儿子的妻子、两个孩子享有同等继承权,五个人分别可继承500/5人=100万,儿子的父亲、母亲分别继承100万,总共200万。妻子继承100万,一儿一女分别得100万,未成年之前由妻子代管,考虑到房子可以分配给妻子居住,但继承给父母的200万应当由妻子支付给婆婆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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