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姜某的母亲林某与父亲姜*飞于2016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于2017年5月3日复婚,于2017年6月15日生育姜某,于2018年8月3日再次协议离婚。林某与姜*飞离婚时约定:“女儿,姜某,1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至孩子自立(每年增加1万元)”。
2019年,姜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飞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2000元(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抚养费,每月50000元,共计300000元,其中姜*飞已经支付48000元);判决姜*飞自2019年5月起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0元,每年增加10000元,至姜某年满十八周岁。
一审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鲁02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一、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拖欠的抚养费152000元;二、姜*飞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姜某抚养费6000元,至姜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审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
姜*飞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姜*飞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姜某抚养费50000元至姜某十八周岁止。
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姜*飞因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申请再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
最终以强制执行结束案件
2022年4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203执5351号结案通知书,经立案执行,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11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后续进展:
姜先生认为,离婚时孩子1岁多,到孩子成年需要支付近17年的抚养费,总共一千多万,这远超青岛的消费水平,也超过了其收入水平。作为孩子的父亲,姜先生称并非不想承担抚养义务,只是想适当地降低标准。
为更改“天价”抚养费,2021年,姜先生又提起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被市南区人民法院驳回,姜先生进行上诉,二审已于2022年6月15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还没有最终判决结果。
离婚协议是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处理等在内的一揽子协议,双方办结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后,原则上除了离婚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就不可撤销,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法律上对于调减抚养费的要求也非常严格,所以,离婚协议签署需慎重,一定要想清楚再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