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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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判侵犯名誉权》

发布者:李勇林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1日|分类:侵权 |58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这互联网+的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密不可分的生活工具,我们通过微信联系、交流甚至用微信进行消费支付,当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强大、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也就必然会牵涉到法律问题,比如我们在微信平台,不管是朋友圈还是微信群的不当言论有时也会引发纠纷,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下面就本人亲办的一宗侵犯名誉权的案子,与大家共同探讨名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原告邱某与被告黄某为房地产中介同行,因一宗房屋买卖事宜,被告黄某在多个微信群内散布《讨伐房地产败类XXX公司-邱某》侮辱、诽谤类文章,该文直指邱某,通篇采用“房地产败类”、“道德败坏”、“人渣”、“小人”、“老鼠屎”等大量不雅和人格侮辱性的词语,并短时间内在上述微信群涉及的房地产中介圈子传播。

 

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并在侵权区域向原告发布书面道歉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X元;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原告诉称:原告是XX公司的开办人和投资股东,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被告因自身原因未做成涉案诽谤文章所提的中介生意而恼羞成怒,将责任和怨气推向原告,在多个同行业微信群内散步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将原告正常的房产中介行为污蔑为抢单行为。被告散布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在短时间内迅速在同行业圈子传播,引起不明真相的同行业人士对原告人品和专业操守的误解,导致原告的人品和专业操守等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长期积累的口碑和人脉几近崩塌。被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指向明确、用语恶毒、波及面广,是对原告人格的严重侮辱,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被告辩称:被告只是针对事实进行陈述,认为原告诉称的给其造成严重的名誉及精神伤害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作为房地产中介同行,被告如认为原告在处理涉案房屋的交易行为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救济,其在同行业人员微信群中发布采用“地产败类、人渣、老鼠屎”等不当词语的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判令被告就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在上述微信群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理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要先明确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侵犯名誉权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或诽谤行为;(2)侮辱或诽谤指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3)侮辱或诽谤行为对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此降低。

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大量极具损害人格尊严词语的侮辱、诽谤类文章,且指向明确、用语恶毒、波及面广,被告人具有明显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原告也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对原告人品和专业操守的误解,导致原告的人品和专业操守等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综上,基于被告所发布的文章内容且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律师温馨提醒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平台交流也要注意方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为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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