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飞律师
周建飞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8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合伙人律师执业2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当当创始人离婚案开庭,分居两年零五个月不算感情破裂?

作者:周建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2次举报


6月15日,李国庆俞渝离婚案二审开庭,本次庭审是201911月首次开庭后的第二轮庭审,李俞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当当股权管理权问题。

在本次庭审中,俞渝提供了双方感情未破裂的证据,主要包括5月10日李国庆为自己送玫瑰花庆生,以及去年两人还一同出游等。李国庆方面则表示,离婚股权应当评分,平分后由全体股东决议决定公司管理问题。

一、感情破裂,判断标准如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确定了五条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又规定了十四项情形,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适用提出指导。

李国庆方目前提出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为夫妻二人已经分居两年半,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俞渝方也针对该条款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即虽然存在分居的事实,但是双方的分居并非因为感情不和,以此不同意离婚。

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法官对俞渝方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那么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的事实足以判决双方离婚。

而如果法官采纳俞渝方提供的证据,承认了双方虽然分居但并未感情破裂,那么判决是否离婚,则需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采用了兜底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在实际适用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子女、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

二、裂痕原点,公司股权何去何从?

目前可以查询到的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中,股份比例分别为:俞渝64.1968%;李国庆27.5129%;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008%;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067%;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0.2827%

李国庆方坚持认为离婚股权应当平分,平分后由全体股东决议决定公司管理问题。如果按照他的思路处理,李俞二人平分股权后各占公司股份约45.855%,此种情况不但不会摆脱目前当当网的僵局,反而会加深当当网的运营问题,公司容易出现彻底失控的情形。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不仅仅是按份持有公司股份的关系,各股东互相之间也存在基于股东自身的经营能力、人格魅力等而产生的信赖。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并不能够否定和分割这种信赖,其指向的应当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是股权本身。

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对股权的处理法院仍然会建议双方以调解为主,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因双方股权远远超出三分之二,股权转移不存在阻力。同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一方获得股权转让款,当当公司的经营重回正轨,对双方皆有利益。

三、大汉夺章,性质如何确认?

今年4月26日,李国庆带着4个穿黑衣的人,到当当网总部“抢”走公司多枚公章,留下自己事先写好的“收据”,在公司前台张贴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随后当当网作出遗失公告,并向警方报警。

6月13日,朝阳警方对李国庆“抢公章”一事已经结案,调查结果为李国庆方面没有违法行为。

朝阳警方认定李国庆的行为没有违法,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认为李国庆的行为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范围,不应当予以过多管制,二是在整个抢夺公章的事件中,并未发生打、砸、抢、夺等暴力行为,同时也没有造成直接的人身财产损失,不具有处罚性。

李国庆自述“接管公章”的原因是自身与其他小股东合计的股权份额超出50%,能够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其计算方式默认李俞二人是股权是均等平分的。但在两人未离婚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明显不合理。

不论后期两人的离婚是否导致股权平分,李国庆乘人不备强占公章的行为,既可能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款,也可能触犯刑法第267条抢夺罪的规定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李国庆主观故意,客观强占,看来其实构成本条第三款的情形。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国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毋庸置疑,抢夺的公章在公司运营中作用巨大,所以其行为实际可能构成抢夺罪。

目前当当网已经针对朝阳警方提起行政复议,公章事件的影响还将继续扩大。

                              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周建飞律师

                                                   万静雨实习律师

                                                  20206月22


周建飞,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3年开始执业,曾任区律协知产委副主任,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诉讼及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