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致 女士(先生):
兹受 女士(先生)之委托,本所作为委托人与XX离婚纠纷诉xxx阶段代理人,现根据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对其与XX离婚纠纷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委托人与XX离婚纠纷案件以委托人确定的公司名称为调取依据;对涉及的公司工商档案进行调取,以调取结果为参考。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委托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本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在与XX离婚纠纷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参考之用。
一、委托人确定的涉案公司信息:
1、北京XXXX有限公司
2、北京XXXX管理有限公司
3、北京XXX酒业有限公司
4、北京XXXXXX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已调取,但工商信息不全)
5、北京X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7、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8、北京XXXXX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9、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
10、上海X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1、宁波XX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与XX
三、本意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统称“婚姻法解释”)
四、基本事实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及本所律师调取的工商信息:委托人X女士与XX于CXXX年XX月XX日结婚,XXX于XXXX年XX月向委托人提出离婚要求,委托人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双方婚内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就双方关于公司股权问题出具单独法律意见书,以供委托人参考。
根据本所律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相关公司信息,经过整理,可以看出XX婚前及婚后在相应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
1、XXX婚前成立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出资时间及金额 | 持股比例 |
北京XXXXX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XXXX | 万 | ||
北京XXXX有限公司 | XXXX | 万 | ||
北京XXXX服务有限公司 | XXXX | 万 | ||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 | 万 |
2、XXX婚前成立公司,但婚后进行增资扩股或婚后认缴出资的公司名称及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出资时间及金额 | 持股比例 |
北京XXXX管理有限公司 | ||||
北京XXXXX管理有限公司 | ||||
北京XXXX有限公司 |
3、康健婚后成立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出资时间及金额 | 持股比例 |
北京XXXX有限公司 | ||||
上海XXXX管理有限公司 | ||||
X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上海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信息是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工商信息进行填写。
五、法律分析及风险提示
(一)、婚前:
1、资产状况:
XX的婚前公司包括:北京XXXX有限公司、北京XXXX有限公司、北京XXX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北京XXXX服务有限公司、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公司中,委托人描述盈利公司包括: ,就以上盈利公司,建议委托人考虑一个合理价格,一次性报价。请在考虑好合理报价后提出明确价格。
委托人确认金额为 万。
签字:
2、风险提示:以上公司的信息从工商档案中保存的有限资料无法分析利润状况。我方无法从合法渠道获得以上公司盈利信息。因此,在无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婚前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可能无法获得期待利益。
(二)、婚后:
1、资产状况:
XX的婚后公司包括三种情况:(1)婚前成立,婚后进行增资扩股的北京XXXX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XXX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北京XXXXX有限公司,XX婚前出资XXX万,持股约 %,婚后增资至XXXX万元,扩股至XX%,其中XXXX%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可争取XXXX%股权价值。按照出资计算为 万元
第二,北京XXXX有限公司,XX婚前未持股,婚后出资XXXX万,持股XXX%,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可争取XXX%股权价值。
委托人称评估该公司市值 亿,按照这个金额即为 元。
(2)婚前成立,婚后认缴出资的北京XXXX有限公司。XX在婚前实缴出资XXX万,股权XX%;婚后认缴剩余出资金额XXXX万,认缴出资时间为XXXX年XX月X日,股权XX%,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可争取XX%的股权价值。
委托人称该公司未实际运转,无可分利益。
(3)婚后成立的公司:北京XXXX有限公司、上海XXX有限公司、宁波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北京XXX有限公司,XX婚后出资 万,持股 XX%,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可争取10XX%的股权价值。
第二, 上海XXX有限公司,康健认缴XX万,持股XX%,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可争取XXX%的股权价值。
委托人称该公司未实际运转,无可分利益。
第三,宁波X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康健认缴XX万,持股XX%,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可争取XX%的股权价值。
委托人称该公司未实际运转,无可分利益。
2、风险提示:以上公司虽婚内成立或者婚内出资,对于股权价值部分需要经过评估才能确定真实价格。在未通过法院指定机构评估的情况下,双方提供的价格均为估值,可能会产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