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放火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宏伟、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龙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XX在与其丈夫X某某发生纠纷后,遂在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自己家中,用打火机点燃裙子,再用裙子点燃衣柜,拟烧毁自家房屋,致衣柜独立燃烧并引发火灾。当值保安X某某发现并报警后,由消防人员将火势控制并扑灭。但是该火灾仍然导致被告人XX自家财物被烧毁,楼上住户陈某某家空调外机被烧毁,楼下住户徐某房屋大面积漏水。经鉴定,被告人XX患有精神分裂症,对2015年10月19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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