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伦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9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及时保全被告财产,得以挽回损失
被告林某某向原告仇某某借款175万元不予归还,且林某某人下落不明。原告委托龙伦律师后,龙伦律师第一时间调查了被告财产信息,发现被告名下有房产。龙伦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房产。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还款后,龙伦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挽回了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仇艳梅借款本金175万元;
二、被告林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仇艳梅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林砚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