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罗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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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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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作者:毕罗春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一、哪些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视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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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罗春,现为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际办案经验,现主要刑事辩护、债权债务、道路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