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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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悦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县赵固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文、王悦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小学门口,将一袋净重0.7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员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冉某某身上提取到净重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和毒资人民币200元,从买毒人员杨某某身上提取到净重0.7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的毒品、毒资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人杨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45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贩卖,数量达1.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从被告人冉某某身上提取的净重0.8克毒品不应计入贩毒数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此节从轻处罚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尾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王悦韩律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福建省行政立法咨询专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