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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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7653人看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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