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5年4月20日,被告借到原告五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两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2015年5月10日,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利息,遂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截止2015年5月10日欠原告利息2400元。有借款凭证、欠款凭证,被告本人也认可该借贷关系的存在,故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9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早已履行出借本金的义务,而被告却不按时还款。从合同到期之日到现今,原告一直不断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避不见面逃避履行义务,原告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经济拮据,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潘X玉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