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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服液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发布者:高沃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62人看过

无效宣告请求人湖南新华制药公司对专利权人靳某某的名称为“口服液”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高沃律师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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