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及其人物的版权持有人InfoportManagement Limited公司。原告曾授权“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将新角色作为该会举办的问答比赛吉祥物,而该会副秘书长,被告人香港女律师黄梦莹却在受雇于原告期间将“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以个人名义注册为商标而据为己有(被告自称名字由其构思创造而成,且并未将其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的情景之下)。
因此,本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声明被告仅以原告委托人身份持有两个新角色的注册商标,但无权自行处理这两个商标并且要求被告将有关注册转回原告名义之下,赔偿原告所有涉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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