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绍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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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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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已经过户,可以再继承吗

作者:侯绍林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次举报


合同无效,应当登记无效,判定这个行为后,再确认继承行为的效力。如果确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了,那么就需要对财产进行追缴,并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就是从新登记到出卖人名下。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应当登记无效,判定这个行为后,再确认继承行为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之外的不希望发生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后果:

一是无效合同如果没有履行,不得履行。

二是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如果已经履行,由于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无论是否履行完毕,都应当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财产原状。

三是追缴财产。这些既是无效合同的必然后果,也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无效合同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侯绍林,曾服兵役八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士兵,现为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至今已执业13年,承接案件近千余件,积累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