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了三起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所在用人单位 集团公司 的劳动纠纷
由于每个案件都是最终以保密处理的,但本律师根据这些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作出如下总结:
1.企业中高层干部在原用人单位一般都比较尽职尽责,对原用人单位贡献较大;
2.与原用人单位高级管理层在贡职期间,对企业信息知悉较多;
3.企业中高层干部具有劳动法律维权观念较强;
4.在受到忠诚于的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有较强的要求公正待遇的心理。
基于以上几点,对于原供职的用人单位,对于这部分人员劳动关系,终止时要特别关注到,经济利益与情感的妥善终结。
1.有正面处理问题,不逃避、不推诿;
2.不适用激化矛盾;
3.要有效的尊重中高层员工;
4.不适宜长时间托延,以使矛盾不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