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金融市场必要有益补充———民间借贷

发布者:姚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13人看过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缺少资金时,较常见的选择,历史悠久。

从我们法律人的说法:您有可能一辈子不处犯刑法,但不可能一辈子不和民法打交道,其中借贷,人之常情、业有所需。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货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0、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息、有利息、高利贷。

合法性的问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自然人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是金融机构,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合同无效,甚至违法。

通常金融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等。

金融机构包括哪些呢?我对大家作一列举:帮助大家,在实践交易活动中注意: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贷款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融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总的来说,受经济中多种因素影响,北至内蒙鄂尔多斯,南至浙江温州,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专职从事讨债的公司和个人等等也在从事些非法的活动。

????????? 民间借贷依然是金融业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在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出现一定必然出现,在加之自身便捷的操作特点和优势,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 要拓宽放贷对象和市场,从服务三农走出来,面象城市各部分群体,打破垄断。面向更广大的资金需求市场,繁荣市场经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