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中只有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产生的过错赔偿,没有夫妻不忠直接影响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的规定,但从婚姻法夫妻忠实义务的大原则出发,法院可以以此作为离婚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因素。
2、因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写下的欠条,因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应认定。
3、关于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审查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婚姻法中列举的损害赔偿之情形。若属于则认定赔偿协议有效,但赔偿数额不宜仅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综合考虑赔偿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负担能力加以酌情认定。若不属于,则其金钱赔偿部分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酌定加以考虑。
4、婚姻法并未规定夫妻不忠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涉及人身关系之约定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故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中记载的事实内容,视其具体情况,作为离婚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因素。